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况下,交强险应当进行赔偿,而不得拒绝责任。根据法律条文,当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后,若该运输工具已经参加了强制保险,则应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然而,如果机动车不明确或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因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的人身伤害抢救、丧葬等费用时,则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承担这些费用。当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完成上述财务支撑之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索相应的赔偿金。
依照我国现行的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任何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意外事件后若选择逃逸,无论该机动车是否购有强制保险,保险公司都必须以最大限度对其进行赔偿。比如当机动车驾驶人于交通事故中逃逸,而该机动车恰好购买了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就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的具体情况不详,或者该机动车并未购买强制保险,甚至在抢救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已经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那么对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所需的抢救、丧葬等相关费用,则需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垫付之后,其管理机构将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若出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即使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无权拒绝理赔。具体而言,在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伤害后果之后实施逃逸行为时,倘若该车辆属于强制保险投保范围之内,则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机动车情况不明,或者该机动车并未参加强制保险,甚至在抢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已经超出了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那么对于被侵权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所需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完成垫付之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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