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是无法担当法人职务的。法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权益的能力和民事行为的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力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组织实体。若在实际操作中,法人这一称谓系用于对法定代表人简称,则对于个人承担的数额较大债务未能如期偿还者而言,也将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之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无法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因为作为法人(特指依法成立并具备相应民事责任能力及独立行为能力,能够独自享受合法财产法律权利并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实体)应当严格坚守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若法人更具体地指向为法定代表人这一特定称谓时,该类人员若未能及时偿还个人所负担金额巨大的债务,同样将无法进一步成为法定代表人以保护企业公共利益。
解析:
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无法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因为法定代表人乃具备完整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依法独自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的合法组织的代表人。若在实际操作层面中,"法人"系指法定代表人的简称,则个人如背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却迟迟未能偿还,亦不可担任这一重要职位。
法律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