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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受害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所接到的关于自身犯罪事实的控告或者移送的案子有理由认为应该展开调查但实际上却没有这样做的时候,他们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予以受理和审查。
2.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将会对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工作,例如要求公安机关详细解释为何未展开立案调查等原因。若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给出的不立案理由并不充分,那么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慎重考虑后,将制作出《通知立案书》,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给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发出的《通知立案书》后,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024-09-09 09:4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