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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王* 浙江-上虞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9.03 10:42:01 425人阅读

代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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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之道主要有以下两种策略:
首先,守约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向违约方发出终止合同履行的正式通知,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如果违约方在接收到此类通知之后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提供担保并且恢复履约能力,而仍然坚持要求预购方履行合同条款的话,那么守约方可毫不犹豫地拒绝其请求,同时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其后还要对违约方提出的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责。

2024-09-03 13:2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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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的解决策略如下所述: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适当时候向对方发送终止合同履行的通知,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若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而依然寻求预购房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坚决拒绝,同时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而追究违约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9-03 12:50: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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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守约方向违约方发送中止履行合同的书面通知,以此终止合同的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之后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如果其仍然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守约方有权拒绝该请求,并且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09-03 12:09:57 回复

一、商品房销售代理应注意的事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二)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三)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二、预付款和定金收取有何规定(一)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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