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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约定不明的工伤待遇怎么计算

顾** 西藏-山南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4.09.01 10:36:00 447人阅读

工资约定不明的工伤待遇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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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那些未享有固定薪酬的劳动者而言,当其遭遇工伤时,可以参照他们在过去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如果员工由于工作而受到了意外伤害或患上了职业病,那么他们有权利暂停工作并接受工伤医疗服务。在此期间,他们原本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是不会有任何改变的,仍然会由雇佣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每月支付给他们。
然而,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能超过十二个月。若伤势较为严重或情况特殊,则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方可适当延长这一期限,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一旦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他们将不再享受原有的待遇,而是按照本章所规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还需要继续接受治疗,那么他们有权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24-09-01 11:3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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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其遭受工伤之后,进行赔偿计算的时候,可以将劳动者在受伤之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对于那些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有职业病而不得不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工伤医疗护理的职工而言,他们在停工留薪期间内所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且由所属单位每月按时发放。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十二个月,除非出于特殊原因,经过设立在市一级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才可以适度地予以延长,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当工伤职工被评定为残疾等级之后,原有的待遇将会被停止发放,然后按照本章节的相关规定来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2024-09-01 10:5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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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若劳动者并无固定的薪酬收入,当面临工伤赔偿问题时,可参照劳动者受伤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标准作为赔偿金额的主要参考依据。对于那些因为职业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从而必须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服务的员工,他们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原工资及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月予以发放。当然,停工留薪的期限通常不会超过整整一年。倘若伤势较为严重、情况异常复杂,须经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的时间,但是最长也不能超过十二个月。一旦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薪酬待遇,转而按照本章所规定的相关规定来享受伤残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那么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024-09-01 10:40:07 回复

解答如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能否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劳动者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的部分劳动者提供很优越的待遇,招聘时为劳动者提供当地户籍指标,给劳动者解决当地户口;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寓或商品房,为劳动者提供司机,配备专用车辆,或者给劳动者提供到国外工作的机会,在提供这些特殊待遇的同时,往往也要求劳动者为单位服务一定的期限,劳动者如提起离职的,一般需承担不菲的违约金。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能否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地方性法规予以肯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此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提供住房、提供专车,或者为劳动者提供境外工作机会等特殊待遇的,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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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10 53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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