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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悔罪的情况在量刑中会有怎样的影响

张* 山西-晋城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8.31 15:26:18 372人阅读

认罪悔罪的情况在量刑中会有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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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愿意承认罪名并接受处罚的基础上,如果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其刑期将在原定基础上减少10%至30%;若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应在法定刑度内进行从轻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通常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如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则应适用非监禁刑;若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可减轻处罚。
同时,法院还需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主动性、稳定性及彻底性等因素,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出差异化。
其次,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内容,我们有必要对《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该文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及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其次,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与适用条件。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
然而,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从宽仍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再次,明确了“从宽”的具体把握。从宽处理不仅包括实体上的从轻处罚,还包括程序上的简化处理。“可以从宽”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应予从宽,但并非绝对从宽,应根据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宽的限度与幅度。
最后,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及被害方权益保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同时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2024-08-31 18:3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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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头或书面表示悔罪并承认罪行,愿意接受惩罚,可以获得相应的量刑减轻,幅度可达到其判处的刑期的10%-30%不等。
另外,若涉及特定减轻处罚情节,则应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程度进行减轻处罚;而对于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对此有详细规定。
其次,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认罪认罚的相关内容,我们将为您提供《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该文件明确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是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四是要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此外,该文件还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均可适用。
然而,“可以”适用并不代表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仍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同时,文件中还明确了“从宽”的把握标准。从宽处理不仅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还包括程序上的简化处理。“可以从宽”意味着一般应当从宽,但并非一律从宽,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最后,文件强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并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便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2024-08-31 18:0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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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然而,对于那些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来说,他们若能主动承认并承担自己的罪行,并且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有深刻认识,那么根据其罪行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实际影响,应当给予适当减轻处罚;而对于其他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他们能够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惩罚,就应该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给予被告人适度从轻的处罚;如果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则应适用非监禁刑;如果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因素,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出差异。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探讨与认罪认罚有关的内容。《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及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其次,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均可适用。但是,“可以”适用并不意味着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仍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再次,明确了“从宽”的具体把握。从宽处理不仅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还包括程序上的简化处理。“可以从宽”,即一般应当从宽,但并非一律从宽,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最后,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同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024-08-31 16:2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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