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权威司法解释规定,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即可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首先,必须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以募集到的资金作为全部违法活动的资金来源;
其次,需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自身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而故意伪造、篡改、毁灭国家公文等重要证明文件以及相关凭证和单据;
再次,应考量其在发行规模方面是否已经达到法定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最后,观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转移或者隐匿所募集资金的故意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严重后果是否足以构成其他严重刑事罪行。
关于欺诈性地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案件的立案评估标准主要集中如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资产用于所承诺的投资或生产经营事务,而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资金;
其次,行为人通过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制作、复制作假属于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正式颁发的文件、证明的材料,使投资者误信其真实经济情况;
再次,在未经审批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行数额达到或超过法定的基本规模限制;
此外,行为人将诈骗而来的钱款数额巨大且没有及时返还正确的投资人和债权人,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最后,在欺诈发(注:“票”应改为“券”。这是公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罪状)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其他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解析:
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通过非法途径募集到资金并且此种资金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有关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
第三个条件是,其所涉及的发行金额需要达到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还需满足转移或者故意隐瞒所募集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这一条件,才能够被认定为该类犯罪。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应当视为达到了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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