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指出的是,购买自住预售商品房的需求者及其配偶、子嗣以及双亲,均可提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储存的相应款项。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这里提到的“自住住房”是指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实际居住于其中并对此房享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明确归属该名职工或其配偶),并且其性质必须为住宅用途。
根据相关规定,有意购置自住预售商品房者,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皆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积蓄。在此需明确自住住房的定义:指提取公积金的职工长期居住于其中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具体而言,房屋的产权应归属其本人或配偶),并且该房屋的属性必须为住宅类。
解析:
置业人士在购置预售自住商品房时,其本人及其相伴爱人、膝下子女及给予养育之恩的父母,皆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申请提取自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蓄资金。
然而,此处所提“自住住房”的定义应理解为:该处房产即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涉及的职工实际居住场所,并且此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属于该职工(或者说是与该职工保持紧密联系的配偶),此外定要满足的条件则是,该房产的性质必须确认为住宅类。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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