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包行为所涉及的犯罪类型,既包括盗窃罪,也涵盖诈骗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想象竞合现象,应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予以裁决。
然而,决定究竟是适用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关键因素在于“调包”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段。如果“调包”行为发生在商店内部,且在首次交易尚未完成之前,那么这种情况便可以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从而构成盗窃罪。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时的“调包”行为等同于盗窃行为;而若是在完成首次交易之后再实施“调包”并以此作为退货理由,那么这种情况则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即利用虚假的商品进行欺诈性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涉及物品交换的场合中,采取掉包手段的行为往往会同时触犯盗窃罪和诈骗罪两个条款,这种情况被称之为想象竞合,而我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择一重罪处断原则予以认定。
至于到底是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以此诈骗罪作出判决,主要依据在于掉包行为所发生的时间节点。假如该行为发生在商店内部,在完成首次交易之前采取掉包手法,那么这无疑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公共或私人财物,因此应当判定为盗窃罪,此时的掉包行为等同于盗窃;
然而,如果掉包行为发生在完成首次交易之后,并且还利用掉包手段进行退货,那么这时便与诈骗罪的犯罪特征相吻合,即使用经过掉包的伪劣商品来诈骗顾客的金钱。
解析:
在此情况下,涉及到的“调包”行为可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这是一种理论上的竞合现象,依照刑法中关于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予以裁决。具体应定性为盗窃罪抑或是诈骗罪,其关键因素在于实施“调包”行为时所处的时间段。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商店内部,并且是在进行初次交易之前执行,那么这种行为显然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及秘密窃取公众或私人财产的客观表现,因此,可以判定为触犯盗窃罪,此时的“调包”行为等同于盗窃;
然而,如果“调包”行为是在完成首次交易之后才开始实施,且随后还利用“调包”手段进行退货,那么这种情况便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即通过使用“调包”后的伪劣商品来骗取他人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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