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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临特定状况时,保险公司有时可能会行使拒绝支付顺风车事故索赔的权利。一般来说,当私家车被用于共享出行服务时,若车主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披露相关事实,或者未选购适当的附加商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极有理由以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作为抗辩理由来拒绝赔付。其原因在于该行为明显加大了车辆的潜在危险性,已经超过原有的保险合约所约定的保障范畴。
2024-08-24 15:5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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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情况中,保险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拒绝赔偿顺风车相关事故的理赔申请。特别是当个人私家车被用作共享出行服务时,若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并没有购买与改变后的车辆用途相适应的商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会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重大变更”作为拒赔理由。因为这种行为无疑会加大车辆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已经超越了原先的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风险保障范畴。
2024-08-24 15:4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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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部分特定情境中,保险公司有可能对顺风车意外事故的理赔申请予以拒绝。通常而言,当私人汽车被用作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共享出行服务时,若投保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并未购置相应的商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便有可能以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更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原因在于,这种行为无疑加大了车辆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使得其超越了原有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障范畴。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24-08-24 14:56: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