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挪用资金罪”之认定与判断的主要标准可归纳如下:
首先,该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在其职务范围内,通过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
其次,行为人所挪用的对象必须是与其所在单位有关联性的资金;
再次,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起始标准,即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最后,行为人将所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借贷给他人或进行营利性活动,且在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金额已超过一万元并被用于非法目的时,便构成了对资金使用权的侵犯,并且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的心态,方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犯罪之构成,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上的方便条件,实施挪动相关单位财产的行为。
此外,对所涉款项的数额亦有明确规定,即自10,000元起算,若将这些资金用于自身消费或提供贷款予他方,并且未能在三个月内归还给权利人,亦或是将此笔款项用于盈利性质的活动;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且金额也未超过10,000元,但其实际用途涉及到违法领域,从而侵害了资产的合法使用权。
同时,从主观层面观察,此类行为往往是由行为人故意为之,因此,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便可被视为挪用资金犯罪。
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在于,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借助其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便利条件,将相对方位的资金据为己有。
同时,所挪用的资金额度必须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如果该笔资金被用于个人消费、向他人借款等私人用途,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金额不足一万元,却被用于非法目的,那么就会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造成侵害。
此外,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性,才能够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是: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将他人资金占为己有,且挪用金额需达一万元以上。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借贷等私人用途,三个月内未归还,或虽未满三月但金额不足一万元但用于非法目的,即侵犯资金合法使用权。行为人需有故意,方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是: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将他人资金占为己有,且挪用金额需达一万元以上。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借贷等私人用途,三个月内未归还,或虽未满三月但金额不足一万元但用于非法目的,即侵犯资金合法使用权。行为人需有故意,方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判定标准是:主体利用职务便利,将他人资金占为己有,且挪用金额需达一万元以上。若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借贷等私人用途,三个月内未归还,或虽未满三月但金额不足一万元但用于非法目的,即侵犯资金合法使用权。行为人需有故意,方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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