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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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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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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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贿制度。此种施行方式意味着行为人在参与公务活动过程中,主动地向他人寻求并索要财务报酬;
(2)收受贿赂。这种行为即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收取他人赠送的财物,并且为赠与人谋求各种可能存在的利益,这些利益既包括不合法的利益,同时也会包含合法的利益;
(3)收受回扣和手续费;
(4)斡旋受贿。
(1)勒索财物。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执行公务时,会主动向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
(2)接受贿赂。即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给予的金钱或物品,同时为对方提供某种利益作为回报,这种利益既可能是不合法的,也有可能是合法的。
(3)收取回扣和手续费。
(4)通过中介活动接受贿赂。
解析:
(1)勒索贿赂。简而言之,这指的是行为人在行使公职过程中故意向他人强行要求收取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源。
(2)接受贿赂。这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法律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他人所给予的财物,并且承诺为对方提供某种形式的利益回报。这种利益既可能是不合法的,也有可能是合法的。
(3)收取回扣和手续费。
(4)通过中介活动接受贿赂。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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