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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家电损坏的责任谁承担

赵* 江西-景德镇 房屋租赁咨询 2024.08.22 13:12:43 335人阅读

房屋租赁期间家电损坏的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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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出租方应依照一定的约束条件向承租方按时履行租赁物品的交换义务,同时确保在有效期内租赁物能够达到事先约定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因此,若在租期内房屋中的电器设备发生损毁情况,对于属于承租人自身所有的财物,由其自负责任进行修复;而对于属于出租方所有的财产,则应由出租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2024-08-22 14:2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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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出租方有义务按照与承租方达成的约定,向其提供租赁物,并且在租赁期限内要确保租赁物始终处于符合约定使用目的的状态。因此,在房屋租赁期内,如电器发生了损坏现象,若损坏原因系由于承租人自身所导致的,则应由承租人自行负担维修责任;反之,如电器为出租人所有或由出租人维护管理的,则应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2024-08-22 13:5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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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出租方有责任依照双方事先的协议约定,准时向承租方交付租用物品,并且在整个租赁期内确保租用物品始终符合双方约定的使用目的。因此,针对租房期间电气设备意外受损的情况,若该电器为承租者自有财产,则应由承租方亲自承担修复义务;若是出租方所提供之物件,理应由出租方负担起其维修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024-08-22 13:28:50 回复

一、房屋承租人死亡怎么办(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二、租赁物损坏责任如何承担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所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是指按照租赁物本身的属性,如客运汽车是用来运送旅客的,而不能用来运输货物。承担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租赁物因正常使用受到的损耗是一种消耗,任何物品因使用都会有一定的磨损和消耗,其价值会逐渐变小。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就认可了这种损耗,并已租赁物因合理损耗而减少的价值实际上已经包括在租金中了。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这种损失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不属于正常损耗,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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