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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应明确指出其归属于广大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条以更为严谨、科学的阐述方式,准确地表述出在我国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地域,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外,其余均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
值得一提的是,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具体使用规则,即这些土地可依法确定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而对于使用土地的单位及个人而言,他们负有保护、管理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重要责任。
最后,第四条强调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工作,需严格按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来执行。
2024-08-22 12:5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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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此基础上,除了由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将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涉及到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相关土地权益,也都将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据法律程序依法明确指定给特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在使用这些土地的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负有保护、管理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定义务。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事宜,应按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2024-08-22 11:1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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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结于农民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外,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土地都应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自然资源同样应当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此外,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可依法明确指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进行使用。对于这些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而言,他们负有保护、管理并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责任。
最后,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事宜,将严格遵循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4-08-22 10:29: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