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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筑工程尚未经历过全面且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并且在投入使用之后才被发现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建设单位将无可避免地要承担起相关责任;
然而,如果该工程已经通过了严格的竣工验收并顺利交付至用户手中,那么这就代表着建设单位对于其产品质量的充分认可。在此情况下,即使后续出现了与主体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无关的质量缺陷,施工方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是只需履行保修义务即可。当然,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承包商需在工程保修期间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等特殊条款。
2024-08-22 11:4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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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项建筑物并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且随后发现存在本文所述相关问题的话,那么此类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肩负主要责任;反之,如果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合格之后才开始使用,那么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在竣工验收环节中承认了该建筑物的质量,因此后续如产生非主体工程及地基基础工程方面的质量瑕疵,承建方应当负责保修而无需面临违约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除非合约中有其他特殊约定,例如部分合同规订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限内须负起工程质量保证之职责等等。
2024-08-22 09: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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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便交付使用,日后若发现前述所列问题,须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该工程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才投入使用,那么可以理解为,竣工验收便代表着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同。在此前提下,倘若再次出现非主要部分的工程以及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瑕疵,施工作业方将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再被判定为违反合约规定。
然而,若双方在合约中有明确约定其他条款,则可按照约定执行,例如某些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承包商需在工程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024-08-22 09:44: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