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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不合格归谁管

陈* 广东-深圳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4.08.22 08:48:25 401人阅读

建筑材料不合格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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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筑工程尚未经历过全面且严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并且在投入使用之后才被发现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建设单位将无可避免地要承担起相关责任;
然而,如果该工程已经通过了严格的竣工验收并顺利交付至用户手中,那么这就代表着建设单位对于其产品质量的充分认可。在此情况下,即使后续出现了与主体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无关的质量缺陷,施工方也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而是只需履行保修义务即可。当然,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承包商需在工程保修期间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等特殊条款。

2024-08-22 11:4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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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项建筑物并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且随后发现存在本文所述相关问题的话,那么此类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肩负主要责任;反之,如果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合格之后才开始使用,那么就意味着建设单位已经在竣工验收环节中承认了该建筑物的质量,因此后续如产生非主体工程及地基基础工程方面的质量瑕疵,承建方应当负责保修而无需面临违约责任。
然而,需注意的是,除非合约中有其他特殊约定,例如部分合同规订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限内须负起工程质量保证之职责等等。

2024-08-22 09:5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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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便交付使用,日后若发现前述所列问题,须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该工程在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才投入使用,那么可以理解为,竣工验收便代表着建设单位对于工程质量的认同。在此前提下,倘若再次出现非主要部分的工程以及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瑕疵,施工作业方将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再被判定为违反合约规定。
然而,若双方在合约中有明确约定其他条款,则可按照约定执行,例如某些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承包商需在工程保修期限内承担工程质量保证责任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024-08-22 09:44:5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建筑材料归谁?问题解答如下,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6、第六条“租赁物损坏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列表说明赔偿范围和计费办法。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8、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中,争议由“承租人所在地铁路运输”管辖,也可以修改为由“承租人所在地”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约定为由“出租人所在地”管辖或类似条款。目前已经涉诉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均是由于管辖被确定在对方所在地,对方当事人通过,动辄冻结、划拔款项,损失巨大。同时,也发现出租人在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中更改管辖约定,争夺管辖权的现象,应十分注意。9、多次发现出租人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以本单位有内部规定为由,强烈要求使用其提供的不公平格式合同签约;或在其与外包队签约时,以外包队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为由,要求我方加盖公章或提供担保等,在使用各种方式诱使我方与之建立合同法律关系后故意造成欠付租金的事实,并突然向我方索赔大额违约金。而外包队往往以我方为合同主体和诉讼主体,自己不承担责任为由,一走了之,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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