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嫖娼行为之后,如遇外地派出所欲对其进行传唤,需要明确的是,传唤一词仅适用于那些被视为涉嫌犯罪的行为;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嫖娼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此种情况下不宜使用传唤之权。若派出所仅仅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相关事项,则该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唤。倘若这只是一次非正式、非强制性的问询活动,那么当事人便无需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发生嫖娼行为之后,被异地派出所视为需要传唤的情况,我们必须知晓,传唤仅仅适用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范畴,然而,嫖娼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地步,因此无法适用传唤程序。如果派出所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宜,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唤,而是一种非正式的询问形式,缺乏强制效力,因此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
解析:
在涉及到嫖娼问题上,如若发生于异地且当地公安机关对您进行了电话通知,那么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传唤行为。在此情况下,传唤实质上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表述,然而嫖娼活动则只是一种违法但并未触犯刑事罪名的行为,因此我们无法将其归类为传唤范围内。倘若公安机关仅通过电话方式向您传达相关信息且目的仅限于询问调查,那么这种行动并不具备强制性质,您有权选择是否配合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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