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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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来说,作为企业领导者,他们是不太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的指控的。若发现存在强奸行径并非出自于其主观意愿或故意为之,那么他们对这起事件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身为经营者的他们未能完全履行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或许必须付出相应的民事赔偿来弥补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企业负责人并不会面临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发现有强制性侵犯事件并非公司管理层的疏忽所致,那么他们无需为该案件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在客户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若企业未能履行安全保护的职责,即必须承担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解析:
通常情况下,公司领导者并不会因自身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
然而,如果发现有性侵行为并非出于领导者本身的意愿或者过失所致,那么他们无需为这些不当行为负上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领导者未能充分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客户的损失,那么他们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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