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由母亲的名字变更为女儿的名字,实质上是完成了产权的转让和更替过程。只要转让流程得到妥善执行,就能够实现改名这一目的。
2.为了进行合法的房地产过户操作,必须首先获得房屋的完整产权,包括拥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等等相关证件,当然也不能忘记把住房贷款还清,确保没有任何抵押状况的存在。只要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并且手续齐全,那么便可随时申请并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房产证的登记人、共有产权人以及购买方当事人都需亲自到场,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及上述提到的住房三证,共同前往该住房所在地区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1.在房产证所有权人的姓名从母亲变更为女儿时,实质上便是实现了财产转让。此过程在手续完备后便可完成名义更改。
2.如需进行此项转让,必须首先获得房屋所有权,即拥有完整的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并确保住房贷款已全部偿还且没有任何抵押物。上述条件都满足之后,您就可以随时准备申请办理房屋过户事宜。在此过程中,房产证登记人、共同所有者以及购买方当事人应各自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以及上述提到的住房三证,一同前往该住房所在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解析:
1.在房产证上将产权人姓名从母亲更改为女儿乃是实际意义上的产权转移,成功过户后便可完成名称变更。
2.为了完成上述产权转让流程,必须首先获得住房所有权,具体要求包括拥有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同时住房贷款需已全部偿还完毕且不存在任何抵押负担。在此基础之上,我们随时准备好申请并进行住房过户手续。此过程中,房屋所有者(即房产证登记人)及其共同所有人,以及购买方当事人均需亲自出席,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及相关住房三证,共同前往该住房所属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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