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酒店隐私泄露的情境下,若使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遭受侵损,或对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施加限制,抑或是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则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相关职能机构责令其立即纠正,依照情节轻重程度,可能采取单一的警告措施,也可能同时实施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处罚金等多种手段,非法所得金额超过一倍但不足十倍者,将被处以相应罚金;如无违法所得,应给予不高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如情节严重,还带有可能被勒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针对涉及到酒店泄漏顾客隐私情况的问题,若已经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造成伤害、对其人身自由构成妨碍,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个人信息应享有的保护权益,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职责的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责任方进行整改,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口头警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方式。如未发现有实际的非法所得,最高可处罚款金额为五十万元;如果情节严重,则应责令相关商家停止经营活动,并可能吊销他们的营业执照。
解析:
对于酒店因不当行为而导致消费者隐私遭受泄露的情况,若此种行为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构成了侵害,或对其人身自由造成了妨碍,抑或是违反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应享有的保护权益,则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可根据具体情节轻重程度,单独或合并实施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无违法所得,则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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