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具有隐蔽性质的“阴合同”,还是表面上公开的“阳合同”,它们在性质上都应当被视作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进而断定其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署的相应协议或合同属于无效。若这两种根本内容存在很大差异的合同恰好在同一日进行签订,并且彼此间的时间先后顺序难以准确划分,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理解成,当这些合同被签署之前,其中一方与另一方可能早已在私底下达成了关于该合同核心条款的“默契”共识;而倘若这些合同在正式签署后经过修改的话,则通常意味着双方曾经在此方面有过协商,有意将原本的约定进行调整修订。尽管从外观上看,这些合同似乎是在同一天订立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在事前就已经达成了“默契”,因此,我们更倾向于将这种情况归纳为“阴合同”在中标之前就已签订的类型。
不论是所谓的"阴合同"抑或是"阳合同",其均应因违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的规范要求而被判定为无效。当这两类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在同一日签署并且难以界定其签署的顺序时,可以理解为,在合同签署前,双方早已就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了共识,或者在合同签署后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修缮。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份合同似乎是同步签署的,但实际上,大部分情况都是由于双方在签署前已存在事先的共识,因此通常可将这种情况归纳为"阴合同"在中标之前即已签署的类型。
解析:
无论是被称为“阴合同”或是“阳合同”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协议,均应当根据其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来判断当事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当这两份协议所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并且无法明确它们签约时的先后次序时,我们可以推断在合同签署前,双方可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对合同核心要素的共识,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又对合同的关键部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份协议似乎是在同一时间内签署的,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其实早已有过事先的沟通和协商,因此,我们通常将这种情况归纳为“阴合同”在中标之前便已签订的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专业解答“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当两者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且签约顺序不明确时,可能暗示在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核心要素达成共识或在签署后进行了调整。尽管看似同时签署,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已有事先沟通和协商,通常归类为“阴合同”在中标前已签订。
专业解答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当阴阳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若当事人事前已就实际合同内容达成默契,或签署后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尽管表面看似同时签署,但往往属于中标前已确定默契的“阴合同”,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阴合同”或“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依据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来判断。当两者实质性内容存在差异且签约顺序不明确时,可能暗示在签署前双方已就合同核心要素达成共识或在签署后进行了调整。尽管看似同时签署,但多数情况下双方已有事先沟通和协商,通常归类为“阴合同”在中标前已签订。
专业解答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若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不具备法律效力。当阴阳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若当事人事前已就实际合同内容达成默契,或签署后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修改,尽管表面看似同时签署,但往往属于中标前已确定默契的“阴合同”,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1、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垫资合同,政府部门规定一直是不予备案的,在司法解释后政府有关部门开禁,垫资合同给予备案,已能成为“白合同”。2、“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但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中对仲裁协议的约定。“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可以对补充合同形式的“黑合同”具有约束力。
律师解析 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为无效。 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该种情形下,也无外乎,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已经达成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默契”或者签订之后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 虽然形式上是同时签订,但绝大部分情况是双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应归结为“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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