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让受贿罪成立,也就是我们说的“得手”,首先要满足这几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受贿的那个人肯定干过拿别人钱财的事情。这个嘛就是说,你真的从别人那里得到了什么好处或者说你握住了那些好处,能全权操控它们。然后,这个受贿的人拿人家的东西,肯定是因为他在工作中有特权,可以帮别人搞定一些事情。这里面的“帮别人搞定事情”,其实并不一定是真的把事情办成了,只要他答应了、做了或者默认了去帮别人办事就行。
2024-08-14 18:27:00 回复
要知道,受贿罪如果成立并且就算得上是被告成功了的话,那它主要得满足下面这几点:第一个就是受贿的那个人得真的做过这样的事,就是他实际上收到了别人给他的钱财这类东西。这个"收到"不是说嘴上说说就可以的,而是指这个人真的拿到了这些财物,或者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他能控制和支配这些财物。然后,这个人收下这些财物,还得是因为他在工作中得到了某些方便,然后他用这种方便给其他人带来了好处。但是记住,这里说的"给别人带来好处"并不是说他真的就已经给别人带来了什么好处,只要他答应会这么干,或者实际上这么干了,又或者他明明知道却选择了默许,那么这也算是符合条件的。
2024-08-14 17:22:21 回复
解析:
在受贿罪中,成立既遂的法定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受贿者在事实上确实实施了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项要件的含义是指,受贿者实际取得了财物,或者对财物具有了实质性的控制与支配权力。
其次,受贿者之所以会接受财物,是因为他们利用自己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求到了某种利益。然而,此处所提到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已经实际实现了该利益,仅仅需要存在谋取利益的承诺、实施或默许等行为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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