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法院执行终结后的救济途径的问题,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018-02-03 12:22:41 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法院执行终结后的救济途径的事,传统观点将执行终结的含义理解为整个法律文书执行力的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即不能再重新启动。即使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启动执行程序。这种观点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将执行终结理解为具体执行程序的终结,这种终结可以再行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这样的操作办法,既符合执行程序本身的规律,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市场风险,有利于引导社会舆论正确认识执行难问题,同时还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执行终结程序还需要破产法特别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2018-02-03 12:16:4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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