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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受雇于用人单位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之中,若因为生产安全事故而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那么,如果发包人以及分包之人明知或者是理应清楚地了解到接手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并未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或是符合必要的生产安全条件的话,他们则需要承担起与雇主共同的赔偿责任。
2024-08-10 17: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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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雇员进行受聘工作时由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而导致其人身遭受伤害,此时发包方和分包商如已了解或应当及时察觉到接受他们的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并未具备相关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那么这些发包方和分包商则须与雇主共同分担并承担起对受害雇员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4-08-10 15:5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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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雇员于从业过程中所受人身伤害乃因涉及安全生产事件而引发,此时发包方及分包商应知或推断出其所接纳之发包或分包业务雇主缺乏相应资质抑或安全生产条件之时,对此类情况负有连带赔偿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08-10 14:16: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