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总令第22号)中的相关条款,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指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若其年应税销售额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的对于小型纳税人的相关标准,除非按照条例第五条的明确规定,否则都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在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中所提及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之内的经营期限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总额,这个数值也涵盖了免税销售额在内。”另外还规定,“针对那些年应税销售额尚未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及新近成立的公司或企业,他们同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2024-08-09 17:30:00 回复
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记载,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为“纳税人”),每年的应税销售收入若超出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所设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尽管除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外,也应依法向直属税务机构申请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这里提到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的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期间内累积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此销售收入涵盖了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明确指出,即使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尚未达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设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甚至属于新开业的纳税人,均可依法向所辖税务机关申请签署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解析:
关于小型公司转型为大型企业的税务事宜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税总局第22号文件)第三款项规定,凡在年度应税销售收入超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制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主体(以下称为“纳税人”),除非符合本办法第五款规定之外,都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向全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在此,我们所提及的“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在其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间内,累计应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数目,这其中不仅包含了已经实现的免税销售额。
第四款项明确指出,对于那些年应税销售收入尚未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设定标准以及新近开始营业的纳税人,也同样具备向其所属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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