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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对象与结果各有侧重。驳回起诉主要是对当事人在程序层面的诉权表现进行综合考量并做出评判;然而驳回诉讼请求则主要关注的是实体方面的诉求,亦即胜诉权的实现程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审判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若要驳回诉讼请求,庭审环节必须完整呈现;而对于被驳回起诉的案例,虽然部分已经进入庭审阶段,但是因为所涉及到的仅为程序问题,因此并不需要全程性的庭审过程。
(2)援引法条及情境差异明显。当判断是否应当驳回起诉时,参照的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状况是否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予受理的标准,即便如此,原告仍然坚称其起诉的合理性;而在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不仅需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同时还需考虑到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以及其请求的胜诉可能性。
(3)文件处理形式存在区别。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来予以明确表达;相反地,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采用判决的方式进行陈述。
(4)适用的法律规范略有差异。驳回起诉主要参考的是诸如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性法规则,而驳回诉讼请求则可以兼顾到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以满足具体案件的处理需求。
2024-08-02 09: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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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1)评价对象及最终结论不同。其中,驳回起诉主要是针对程序性的诉求权提出的评价意见,表现为对程序性权利被否定或妨碍;而驳回诉讼请求则主要涉及其自身所求得的标的物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因此也被称为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操作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例需要在庭审完整完成后才能得出最终结论,而对于驳回起诉的情况,即使已经有部分开庭审理的经历,由于其仅涉及程序性问题的解决,故无需完全走完全部庭审流程即可得出结论。
(2)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具体情境存在差异。例如,驳回起诉通常应用于当事人的起诉行为未达《民法典》中所述的不受理情形时,尽管原告仍然坚持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当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请求,即在诉讼请求上存在着胜诉认证的困难。此外,驳回起诉采用的是裁决的形式,而驳回诉讼请求通常使用的是判决格式。
(3)适用的法律体系各异。驳回起诉主要遵循程序法的原则,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依据程序法也可同时参照实体法作为依据。
2024-08-02 07:5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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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关于评判对象以及最终成果方面,我们可以注意到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驳回起诉是针对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活动进行的评价,其目的在于判定原告诉权行为是否合法;相反,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以实体意义为核心,专门测评原告诉讼中的胜诉权利状况。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的审判实践环节,对于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必须确保所有庭审环节圆满完成;然而对于被驳回起诉的案件而言,尽管部分争议已经通过审判得以展开,由于该过程主要针对的是程序性问题,因而并非需要完全走完整套庭审流程。
(二)当我们探讨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匹配的案例情境时,会发现在两个操作之间又存在着诸多差异:驳回起诉命令的适用前提是原告诉讼请求不满足《民法典》所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况,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院已经收到了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仍然坚决主张其诉求;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应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并且他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个人请求,只是在这个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胜诉证据。
(三)在文书处理形式方面,我们也能看到两种操作方式的区别:驳回起诉自然适用裁定形式;与此同时,驳回诉讼请求则往往采用判决形式予以解决。
(四)最后,让我们分析两者在应用法律层面的异同点:我们知道,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程序法范畴;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执行则既可能涉及到程序法规则,亦有可能牵涉到实体法规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2024-08-02 06:42: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