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中,尊重和照顾老年家庭成员并非仅仅针对被定义为配偶的父母,它还涵盖了地形为子女的人们在经济层面上为应受供养责任的年长者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源以及开支,同时还需要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以及情感层面上给予实质性的支持、帮扶和关怀。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被照顾者便是我们所要履行赡养职责的群体,他们包括60周岁及以上的父母還有已经离开人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然而,儿媳(女婿)与其公婆或岳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得益于婚姻关系而建立起来,但这只是一种基于婚姻联系建立起的姻亲关系。因此,法律并未规定配偶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的配偶承担赡养他们的责任。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针对赡养老年人口这一问题,其涵盖范围并不包含您的配偶的父母。在法律术语中,所谓赡养乃是指每一位公民都应对自己所应承担的赡养责任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资及必要的经费,同时在他们的日常生活和情感层面给予细心关注、无私的扶持和全面的关怀照顾。在此过程中,被抚养者便是子女需要承担起赡养义务的关键群体,主要涉及年龄在六十周岁(包括六十周岁在内)以上的父母,以及如果您的孩子已经离世,那就需要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进行赡养关怀。
至于儿媳或者女婿与其岳父母或公公婆婆之间,二者仅仅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亲戚关系,然而并未得到法律法规对于配偶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的明确规定,因此,配偶的父母并不能够仅凭自己的意愿来强制要求子女的配偶履行此项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老年人的问题中并不包括配偶父母这部分内容。这里所说的“赡养”,是指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对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物质条件上提供他们所需的生存必须品,如食物、衣着等物品,以及必要的财务援助,从而确保老年人群体在生活方面能够得到足够的照顾。
同时,我们还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为他们提供情感上的支持与帮助,以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被赡养人”指的是那些处于依赖状态下的子女,他们需承担对家庭长辈,特别是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父母,以及已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责任。
然而,在这之中并不包括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这种摰系产生于婚姻的纽带之上,虽然法律并未规定子女需为配偶的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是鉴于双方是姻亲关系,因此不应该强制要求子女的配偶为其岳父母或公公婆婆履行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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