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投保人身健康状况相关的保险产品如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时,被保险人未能诚实地履行告知义务,实际存在健康问题而故意隐瞒或带病投保;
2.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例如医疗险和重大疾病险等通常都设有等待期,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3.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未满足理赔条件,例如在重大疾病险中,许多疾病并非仅凭诊断就可获得赔偿,有些疾病还需达到特定的病情程度或进行特定的手术后方可获赔;
4.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被触发。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被保险人在投保诸如医疗险、重疾险等需要特别注明身体状况和健康状况的险种时,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采取虚报病史或故意隐瞒病情等方式进行投保;
其次,发生保险事故之日恰好处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等待期之内,例如医疗险、重疾险等各类保险产品通常会设定相应的等待期限,在此期间内若不幸遭遇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保险事故并未满足理赔条件,例如在某些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许多疾病并非仅凭确诊便可获得理赔,部分疾病还需达到特定的病症程度或完成特定的手术治疗后方可申请理赔;
最后,保险事故触及到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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