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授權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债权人可以通過如下途徑進行追討:
(1)該処理人可對授欽人提起法律糾紛,即便授權人此刻並無財產以供施行,不過倘若發現授欔人領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他們隨時都可以再次申請處置。
(2)該処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將授欽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之一,以此對其進行職業道德的懲戒。
2、經過全面的物产調查沒有發現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處理人簽字確認后或由執行法院組建合議庭進行審核區核並經主任委員批准後,可以裁決此次執行程序的結束。按照上述條件結束執行后,如果申請處置人發現授欽人仍有價值可供利用的財產,他們可以再次提出申請予以執行。此等二次申請將不受原傳統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製。
针对债务人为逃避责任而选择消失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合法有效地维权方式可供债权人选取:
首先,债权人有权直接发起诉讼,将债务人行踪不明或资产无法执行的情况纳入诉讼范畴。即便当下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支撑执行,一旦未来相关信息显示债务人生存环境改善或者出现了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债权人依然有权随时展开新一轮的申请执行工作;
其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债务人标示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借助于严厉的信用惩戒手段来施压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当经过严谨细致的财产调查之后仍未找到合适的财产用于执行相关任务时,如若申请执行人签署了确认函,或由执行法院集合社议庭深入审核并获得院长审批同意后,便可依据法律条文裁定终止当前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条款,一旦执行程序的终止,申请执行人如再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重新展开新的执行程序。这一次的申请过程不受到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解析:
当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任何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债权人能够依法向宣告失踪人提起诉讼,即使在此过程中未能搜寻到债务人拥有的可供执行财产,也可以在随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提出申请执行。
其次,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
再者,如果在经过全面详尽的财产调查之后仍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署确认书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详细审核以及院长批准之后,方可裁决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结束之后,若申请人再次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即可再度提请执行。这一次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约束和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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