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对于赞同赋予著作人身权的国家来说,他们通常坚持认为著作人身权具备着鲜明的不可转让性且延续永久的特质。
1、首先来看不可转让性。持二元说观点的学者们持有这样的立场,即著作财产权是可以实现转让的,然而著作人身权却是绝非如此的。例如在法国的《著作权法》第6条中清晰地做出了规定:"作者享有使其姓名、资格以及作品受到尊重的权益。这些权益就是我们所言的人身权利。这些人身权利是永恒不变的、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更是无法被剥夺的权益。"这正是二元说思想的典范体现。同样的,那些采纳一元说的国家也一致认同著作者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特性。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是通过援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范,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该细则仅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发生转移,实际上也就自然而然地揭示出著作人身权其实是不能够进行转移的。
2、其次,我们来探讨永续性问题。在版权领域,著作权的防护期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无期限保护的无限主义,另一种则是设定有特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的明文规定:"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修订权及维护作品完整权将获得永久的保护。"因此,我国在这个问题上选择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再接下来是不可剥夺性。
4、最后要提及的是个别的权利应用的可继承性,例如发表权等权利。
2024-07-30 18:53:01 回复
咨询我
对于广泛认可并明确要求保护著作人身权的诸多国家来说,著作权人身权通常被划分为具有不可转让性质以及享有永久继承效力的部分。
首先,主张“二元说”的专家表示,凡涉及到著作财产权的部分均具备可转让的属性,然而,针对著作人身权的问题上,则普遍认定为是无法进行转让的。比如在法国,该国的《著作权法》第6条就详细做出了相关表述:"无论是作者还是其所创作的作品,都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这些权利无疑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种权利应当被视为终身受益,同时也是不可转让,也不应被剥夺的。"法国正是二元说理论的坚定拥趸者之一。
相较之下,那些选择遵循“一元说”的国家也同样认可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让渡性。尽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这方面作出特别的明文规定,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来看,这部规则只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发生转移,实际上也暗示出著作人身权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其中又存在着两种基本观点,分别是享有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原则,以及确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原则。在中国,通过《著作权法》的第20条我们能够发现:"对于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已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却并未设定具体的年限,这也就充分体现出我国基本上采纳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最后,我们要谈到的是,尽管著作人身权并非全部都享有完全的长期延续性,例如发表权,这项权能便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继承关系。
2024-07-30 18:04:16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尊重并确认著作人身权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这类权利具备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首先,其不可转让性。持二元讨论观点的学者们强调指出,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是可以进行合法转让的,然而,著作人身权却无法进行此类操作。以法国为例,他们于2009年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款明确规定:“每位作家均享有确保其姓名、资历及艺术作品获得应有的尊敬之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专属个人的人身性质权利。这些人身性质权利贯穿个人的寿命始终,且不得加以转让或剥削。”这无疑成为了二元讨论学派的权威表述。甚至在某些坚持一元论观点的国家里,他们亦认可著作人身权呈现出了不可转让的特性。虽然中国在最新版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人身权的转让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看到,该法规仅允许著作财产权在相对严格的条件下进行转移,这实际上已经透露出著作人身权是不得进行转移的重要信息。
其次,著作人身权具备永久性。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主要存在着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设定明确保护期限的有限主义两种观念。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每位作家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保护期限,将不予任何形式的限制。”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选择了倾向于无限主义的原则。
另外,著作人身权还具有不应剥夺性和部分权能(例如发表权)具备可继承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2024-07-30 16:35:2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