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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有哪些

何* 安徽-芜湖 著作权咨询 2024.07.30 15:47:29 325人阅读

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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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赞同赋予著作人身权的国家来说,他们通常坚持认为著作人身权具备着鲜明的不可转让性且延续永久的特质。
1、首先来看不可转让性。持二元说观点的学者们持有这样的立场,即著作财产权是可以实现转让的,然而著作人身权却是绝非如此的。例如在法国的《著作权法》第6条中清晰地做出了规定:"作者享有使其姓名、资格以及作品受到尊重的权益。这些权益就是我们所言的人身权利。这些人身权利是永恒不变的、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更是无法被剥夺的权益。"这正是二元说思想的典范体现。同样的,那些采纳一元说的国家也一致认同著作者身权具有不可转让的特性。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是通过援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范,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该细则仅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发生转移,实际上也就自然而然地揭示出著作人身权其实是不能够进行转移的。
2、其次,我们来探讨永续性问题。在版权领域,著作权的防护期限主要分为两大类别:一种是无期限保护的无限主义,另一种则是设定有特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的明文规定:"作者享有的署名权、修订权及维护作品完整权将获得永久的保护。"因此,我国在这个问题上选择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再接下来是不可剥夺性。
4、最后要提及的是个别的权利应用的可继承性,例如发表权等权利。

2024-07-30 18:5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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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泛认可并明确要求保护著作人身权的诸多国家来说,著作权人身权通常被划分为具有不可转让性质以及享有永久继承效力的部分。
首先,主张“二元说”的专家表示,凡涉及到著作财产权的部分均具备可转让的属性,然而,针对著作人身权的问题上,则普遍认定为是无法进行转让的。比如在法国,该国的《著作权法》第6条就详细做出了相关表述:"无论是作者还是其所创作的作品,都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这些权利无疑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种权利应当被视为终身受益,同时也是不可转让,也不应被剥夺的。"法国正是二元说理论的坚定拥趸者之一。
相较之下,那些选择遵循“一元说”的国家也同样认可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让渡性。尽管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这方面作出特别的明文规定,但是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来看,这部规则只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发生转移,实际上也暗示出著作人身权无法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其次,我们再来谈谈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其中又存在着两种基本观点,分别是享有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原则,以及确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原则。在中国,通过《著作权法》的第20条我们能够发现:"对于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并不受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当中,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已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却并未设定具体的年限,这也就充分体现出我国基本上采纳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最后,我们要谈到的是,尽管著作人身权并非全部都享有完全的长期延续性,例如发表权,这项权能便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继承关系。

2024-07-30 18:0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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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尊重并确认著作人身权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这类权利具备以下几个鲜明特征:
首先,其不可转让性。持二元讨论观点的学者们强调指出,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是可以进行合法转让的,然而,著作人身权却无法进行此类操作。以法国为例,他们于2009年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六条款明确规定:“每位作家均享有确保其姓名、资历及艺术作品获得应有的尊敬之权利。这些权利被视为专属个人的人身性质权利。这些人身性质权利贯穿个人的寿命始终,且不得加以转让或剥削。”这无疑成为了二元讨论学派的权威表述。甚至在某些坚持一元论观点的国家里,他们亦认可著作人身权呈现出了不可转让的特性。虽然中国在最新版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人身权的转让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可以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明确看到,该法规仅允许著作财产权在相对严格的条件下进行转移,这实际上已经透露出著作人身权是不得进行转移的重要信息。
其次,著作人身权具备永久性。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主要存在着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设定明确保护期限的有限主义两种观念。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每位作家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保护期限,将不予任何形式的限制。”由此可见,我国在处理这个问题时,选择了倾向于无限主义的原则。
另外,著作人身权还具有不应剥夺性和部分权能(例如发表权)具备可继承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2024-07-30 16:35:25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亦称“直接金融”。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在一定时期内,资金盈余单位通过直接与资金需求单位协议,或在金融市场上购买资金需求单位所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需求单位使用。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均属于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资金直供方式,与间接金融相比,投融资双方都有较多的选择自由。而且,对投资者来说收益较高,对筹资者来说成本却又比较低。但由于筹资人资信程度很不一样,造成了债权人承担的风险程度很不相同,且部分直接金融资金具有不可逆性。直接融资是“间接融资”的对称。没有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的融通资金的方式。需要融入资金的单位与融出资金单位双方通过直接协议后进行货币资金的转移。直接融资的形式有:买卖有价证券,预付定金和赊销商品,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借贷等。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二、直接融资的种类直接融资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提供的,和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资金融通形式,其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商品的商业信用,如企业间的商品赊销、分期付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通过提供商品实现资金融通;另一类是提供货币的商业信用,如在商品交易基础上发生的预付定金、预付货款等,这类信用主要是提供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货币,以实现资金融通。伴随着商业信用,出现了商业票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2)国家信用。国家信用是以国家为主体的资金融通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国家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措资金,如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等。国家发行国库券或者公债筹措的资金形成国家财政的债务收入,但是它属于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偿还和付息的基本特征。(3)消费信用。具体而言,消费信用指的是企业、金融机构对于个人以商品或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包括:企业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房屋或者高档耐用消费品,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等。(4)民间个人信用。它指的是民间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习惯上称为民间信用或者个人信用。

一、什么是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不是说某几个人共同犯了某一罪或数罪,而是指相对于单独犯罪的人来说,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行为。从以上这个定义,其实我们就可以知道,共同犯罪并非简单的一起犯罪,而是需要有犯罪故意,而且也有人数上的限制。在我国法理上,我们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和狭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正犯和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而划分的,正犯即是实行犯罪的人,共犯则是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是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比如那些出点子的、谋划的犯罪人。狭义的共犯指的是教唆犯和帮助犯,即是教唆他人犯罪和帮助他人犯罪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曾经出现过很多两人合谋共同盗窃的行为,这些人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有哪些种类,分几种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而对共同犯罪形式所作出的划分。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等。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而对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划分。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这种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甚为常见。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谋作为该罪的共同犯罪与他罪的单独犯罪的区分标准,比如,依据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共同犯罪,否则构成窝藏、包庇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称事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之时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如甲对乙实施抢劫,已奋起抗争,恰甲之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时,共同抢得乙身上钱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所划分的共同犯罪形式。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依据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而对共同犯罪形式进行的划分。一般共同犯罪,简称一般共犯,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则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既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既可以是简单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简称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犯罪集团。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有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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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6 208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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