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执行房产的详细步骤包括:在法庭所签发之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申请表,以便启动执行环节并进行立案操作;若执行环节正式启动后,法院将会把讼争房产公布于官方网站以及该房产所在地区,以进行公开拍卖公示;接着,在具体规定的期限内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共竞价拍卖活动,最终的拍卖总额将会扣除相关的交易成本与执行手续费,然后交付至债权人手中。
2.在执行过程中,有责任考虑维持被执行人生活中的基本必需品不变。
然而,如果该处房产已经作为质押物抵押给了银行,那么这条规则并不适用,对银行而言,卖出房产所获得的资金并非优先需要保留的。
1.关于法院执行房产之流程,具体如下所示:令判决书生效之后,债权人需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以实现执行立案的程序;随之,在执行程序启动之际,法院会将涉案房产在法院官网以及房产所在地进行公开拍卖通告;
最后,将设定的拍卖时间透过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并将拍卖所得在扣除相关费用及执行费用之后,依法移交给债权人承担。
2.执行工作中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所需用品的留存权。
然而若涉及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则须注意此类情况不受前述限制,即拍卖款项无需存留用以维持原业主生活需求。
解析:
1.关于法院采取司法措施执行房产事宜的操作流程如下所示:当案件判决书正式宣告生效之后,债权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从而启动执行立案环节;待案件顺利进入执行阶段之后,法院将会把有关涉案财产作为对象,通过其官方网站以及该财产所处的相关地区发布拍卖公告;接下来,法院将按照制定好的计划,在互联网上展开拍卖活动,并且拍卖所得款项应在此次拍卖结束后,从相关费用及执行费中予以扣除,并由债权方接收。
2.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必须的生活用品理应得到妥为留存。
然而,若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则不受上述限制条件的影响,拍卖所得款项无需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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