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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有哪些

尹** 四川-遂宁 税务信息查询咨询 2024.07.30 10:30:39 462人阅读

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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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政府机构提供的国家公债所获利息以及由政府部门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2.依据国家统一印发的相关政策要求而获得的各种发放给个人或群体的补贴和津贴;
3.保险单上所产生的意外事故赔偿款项;
4.军队人员在转业以及复员、退役过程中所享有的转业费用、复员费用以及退役款项;
5.按照国家统一颁发的标准,向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企业员工发放的安家慰问金、离职补偿金、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离休金以及离休人员的生活补助金;
6.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那些被派驻到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要缴纳的税收进行减免的财富所得;
7.中国政府参与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以及与他国签署的所约定的协议中所确定的可以予以免征税收的相关财富所得;
8.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免除税收的其他财富所得。
9.为大家提供的福利费用、抚恤金、救援金;
10.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主管的各职能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通过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发布的涉及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的奖金收入。

2024-07-30 13: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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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二是依据国家制定并实施的相关政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补贴和津贴;
三是保险公司所支付的理赔款项;
四是非现役士兵从军队退出后可获得的转业费用、复员待遇及退役金;
五是非现役公务人员根据国家政策领取的安抚搬迁费、辞职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离职补偿金、离休工资以及离休抚恤金;
六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豁免税收的包括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机构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获取的所得收益;
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对特定项目所承诺并允许豁免税收的所得收益;
八是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免除税收的所得收益。
九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基金、抚恤费用、救济资金;
十是由省、直辖市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的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涉及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各种奖励。

2024-07-30 1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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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国库券及国家所发行之各类金融债券之利息收入;
2.符合国家统一规范并由具体部门发放的各种补贴与津贴;
3.在保险赔偿事务中所获得的相应金额款项;
4.适用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这类特定补偿资金;
5.依照国家公务人员、普通职工管理规定所颁发的相关经费,如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其他特定人员应享受的免税所得;
7.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及其签署的各项协议中规定之免税所得;
8.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需予以免税的特殊贡献所得。其中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等;
9.省级人民政府、地方所属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国外机构、国际性组织所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保等领域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024-07-30 11:25:22 回复

解答如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417号、国税发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5、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2)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组织是指的有关组织,包括开发计划署、人动基金、儿童基金会、技术合作部、工业发展组织、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组织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3)为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负担的,对其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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