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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政府机构提供的国家公债所获利息以及由政府部门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所带来的利息收益;
2.依据国家统一印发的相关政策要求而获得的各种发放给个人或群体的补贴和津贴;
3.保险单上所产生的意外事故赔偿款项;
4.军队人员在转业以及复员、退役过程中所享有的转业费用、复员费用以及退役款项;
5.按照国家统一颁发的标准,向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企业员工发放的安家慰问金、离职补偿金、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离休金以及离休人员的生活补助金;
6.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于那些被派驻到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要缴纳的税收进行减免的财富所得;
7.中国政府参与的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以及与他国签署的所约定的协议中所确定的可以予以免征税收的相关财富所得;
8.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免除税收的其他财富所得。
9.为大家提供的福利费用、抚恤金、救援金;
10.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主管的各职能部委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通过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发布的涉及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的奖金收入。
2024-07-30 13: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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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二是依据国家制定并实施的相关政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补贴和津贴;
三是保险公司所支付的理赔款项;
四是非现役士兵从军队退出后可获得的转业费用、复员待遇及退役金;
五是非现役公务人员根据国家政策领取的安抚搬迁费、辞职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离职补偿金、离休工资以及离休抚恤金;
六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豁免税收的包括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机构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获取的所得收益;
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对特定项目所承诺并允许豁免税收的所得收益;
八是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免除税收的所得收益。
九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基金、抚恤费用、救济资金;
十是由省、直辖市级别以上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的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涉及科技、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各种奖励。
2024-07-30 11: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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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国库券及国家所发行之各类金融债券之利息收入;
2.符合国家统一规范并由具体部门发放的各种补贴与津贴;
3.在保险赔偿事务中所获得的相应金额款项;
4.适用于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这类特定补偿资金;
5.依照国家公务人员、普通职工管理规定所颁发的相关经费,如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其他特定人员应享受的免税所得;
7.中国政府参与的国际公约及其签署的各项协议中规定之免税所得;
8.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需予以免税的特殊贡献所得。其中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等;
9.省级人民政府、地方所属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国外机构、国际性组织所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保等领域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2024-07-30 11:25: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