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范围内,以下素材不享受其保护:
1.仅仅呈现事实新闻的信息;
2.那些具备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性质的文件及其相应正式译文。例如,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国家机关所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命令;
3.那些常用的数字列表及表格,以及各种历法。
关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下列情况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首先是纯粹的事实新闻报道;
其次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各种文件以及其相对应的译文,如法律、规章制度、国家机关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命令等;
最后,通用的数学图表与表格数据以及历法等同样不在版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解析:
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纯粹的新闻报道,仅陈述事实本身,不涉及任何个人或集体观点;
其次,对于那些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效力的官方文件以及它们的相应翻译版本也不在保护之列。比如涉及到各个国家机构发布的法律、条例,以及组织内的决议、决定以及命令等均不得随意侵犯;
第三种类型包括公共领域使用的常规数值表以及日历数据等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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