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若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其赔偿范畴包含以下各项内容:
(1)医疗费用(并且包括后续治疗费用);
(2)误工损失费用;
(3)照料护理费用;
(4)交通运输费用;
(5)住宿费用;
(6)住院期间伙食津贴费用;
(7)营养滋补费用;
(8)残疾人员伤残赔偿金;
(9)受抚养家庭成员抚育费;
(10)残疾辅助工具耗材费用;
(11)死亡人员死亡及丧葬密集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事项。当个体遭受因环境污染所引发的人身伤害时,我们的赔偿领域涵盖以下几方面:医疗费用(含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损失费用、护理费用、交通出行费用、住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补充费用以及针对残障程度所应支付的伤残赔偿金;若受害者丧失了抚养责任,则需承担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对于残障人士,还需要额外支付辅助器具费用;如果受害者不幸离世,同样会涉及到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等相关开支。
解析:
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当因环境污染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时,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涵盖了以下方面:
1.医疗费用(包括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
2.误工工资损失;
3.护理人员的劳务支出;
4.受害者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
5.病人在住院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用;
6.患者在医院就餐的伙食补贴费用;
7.营养补充所需的费用(当膳食不足时);
8.对伤残人士进行赔偿的金额;
9.抚养被害人所需的生活开支;
10.为残疾人士购置辅助用具的花销;
11.对于逝世受害者家属的补偿以及殡葬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环境保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