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二审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法院。
民事案件上诉,一审法院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将案卷材料、上诉状等移送二审法院,最迟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涉外案件或公告送达的除外。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作出判决的,是需要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的。那么人民法院判决送达回执可以邮寄送达吗
判决书可以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人民法院通过邮政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已被当前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所普遍采用。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
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送达方式不规范,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
“送达难”是近年来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此后,人民法院的许多法律文书均通过法院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一方式方便快捷,节省了审判资源,深受人民法院欢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文书送达时间过长,影响了办案期限。法院办案有审限规定,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如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均填写了准确的时间。如果送达时间过长,势必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
送达方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受送达人本人外,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可以代收相关法律文书。但在具体送达过程中,有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没有一点关系,投递员仍将邮件交其代收。在受送达人与签收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送达人也没有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有的收件人签名不规范,字迹潦草,投递人也没有在旁边注明签收人姓名。在基层,有些投递员为省事,直接把专递存放在村委会、学校或人口相对集中的商店,致使投递的许多法律文书并未实际交付到受送达人手中。
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法院。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送达地址投递的,应当及时将邮件回执退回人民法院。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专递没有回执或回执不能及时返回,承办法官只有在网上查询,有时网上信息也没有及时更新,起不到专递送达应有的效果。
在邮件无法妥投的情况下,邮件退回不及时。根据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投递员责任心不强,在邮件无法妥投时,没有将专递及时退回人民法院。
为切实解决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法院办案绩效,笔者建议: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邮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管理制度,对邮件管理、交接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邮政部门要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增强投递人员责任心,提高业务能力;制定操作流程,严格按规定投递,如:明确投递时限、投递人员应要求签收人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证件的号码及其联系方式、投递员在邮件载明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时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未能送达的应当将邮件及时退回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与邮政管理部门要相互强化责任,强化相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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