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实际上,风险代理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全风险代理,即在委托初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在案件成功处理完毕并达到预期效果之后,根据约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百分比作为酬劳,通常在30%上下浮动;
其次则是第二类,即在委托之初即需要支付一笔基本的办案费用,通常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再按约定的比例收取酬劳,通常在10%-15%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一般情况下是被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的确如此,风险代理从本质上讲分为两种形式,其一为全面风险代理,亦即在案件的初期阶段并未收取任何费用,而在案件的后期则根据标的额按一定的百分比进行收费,通常情况下这一比例在30%上下;
另外一种则是在案件初始阶段便先行收取基本的办案费用,一般而言数额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后期再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收费,这一比例通常为10%-15%之间。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收费的。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哪些类型的案件不得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收费,律师在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解析:
确实,风险代理方式主要存在两大类别,即全风险模式和基本风险模式。前者指事前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待案件完成后按标的物价值相应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通常在30%上下;后者则需要事先缴付基本办案费用,金额大约为5000元人民币,后续再根据成交数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通常为10%-15%左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若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后仍然坚持要求实施风险代理,律所方可考虑采纳此种收费方式,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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