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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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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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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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淫秽影像资料传播案件之立案准则如下:当向第三方传送的此类影像超过三百次至六百次以上时;若造成了恶劣程度足以对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也应立案审查追究其责任;即便没有谋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依赖于互联网或其他移动通信设备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传输量亦需达到上述淫秽物品牟利案的相关规定标准,并且至少要达到标准的两倍以上及两项以上者;在此基础上若产生了严重影响必须严肃处理并立案追查。
关于散布淫秽影像资料的立案标准如下:若个人将此类内容分享给他人的总人数超过了300人到600人之间,或者该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借由互联网或者移动通信终端散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达到了传授淫秽物品以获取经济利益案件中所规定的标准的两倍甚至是更多(即两个以上的标准)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相关部门将对此案件进行深入的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
解析:
关于其侵犯隐私权和传播不合法色情内容的案件,其定罪量刑的具体参照标准如下:凡是以传播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三百次到六百次以上涉及色情内容的行为都可定义为犯罪;如果该行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那么定罪变得更为确定无疑;
另外,在通过互联网络以及移动通信设备进行非法色情信息传播过程中,被传播的不健康电子数据的数量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条,或者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判刑:
首先,被传播的非法色情信息的数量必须满足传播色情物品牟利者的立案门槛;
其次,所传播的不健康电子数据数量必须达到这个标准的两倍或者更多;
最后,被传播的违法色情内容必须已经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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