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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指以下状况:
(一)拾获后冒领并使用信用卡;
(二)欺诈性获取并使用信用卡;
(三)窃取、收购或欺骗性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后在网络及通讯设备上使用;
(四)其他类似情况的冒领信用卡行为。此举为信用卡诈骗的主要手段之一,若符合上述条件,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惩处。
2024-07-21 09:0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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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涵盖了如下情况:首先,捡到并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其次,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利用;再者,窃取、购买、骗取或以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借助网络及通信终端进行使用;
最后便是通过其他方式假借他人之名滥用其信用卡。这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如被认定为在该类情况下犯有犯罪,则需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2024-07-21 07:22: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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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盗用他人信用卡"涵盖以下情况:
1.不法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予以使用;
2.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3.以偷窃、收购、诈骗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得别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采用互联网、通讯设备等手段加以使用;
4.其他形式的非法冒用他人信用卡。此类违法行为可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实行方式,对于情节严重者,将按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事惩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024-07-21 06:07: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