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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关系是基于何种行为产生的,以及如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理解关于债之客体为何物,理论界持有不同意见,既有广为认可的观点认为债之客体系指债权与债务共同指向的具体对象,亦有观点主张债之客体应为物。实际上,这两种观点皆有道理可言。
然而,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需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备合法性;
其次,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已到期债权,且此种行为给债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相关债权已到期;
最后,该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所有,即非专属性债权。
2024-07-20 17:1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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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之客体这一主题,学术界中持观点各异。
然而,普遍认为债的客体应定位为符合债权债务双方约定之特定行为。当然,仍亦有人坚持认为债之客体即为物。因此,上述两种看法皆各自具备充分理由,各有依据。在理论讨论完毕后,我们来看看实际操作中的代位权诉讼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
(1)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
(2)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与困境;
(3)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达清偿期;
(4)更重要的一点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不应为专属于其本人所有的债权类型。
2024-07-20 15:48: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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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债的客体究竟为何种对象,学术界观点繁多且存在争议,然而绝大多数观点普遍认同,债的客体即为债权债务共同指向之具体特定行为。另有少数观点则主张,债的客体应认定为物的范畴。因此,无论是何种观点,均具有一定之合理性与依据。当我们在讨论代位权诉讼问题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处于合法状态;
其次,债务人须未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其对债权人所负有的到期债权,并导致债权人经济利益受到直接损失;
再者,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届清偿期;
最后,该项涉案债权并非专属债务人本人所有,而可以由第三方进行受让或者处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024-07-20 15:46: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