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桂林法律咨询 > 桂林贪污受贿辩护法律咨询 > 非公职人员也有贪污罪幺

非公职人员也有贪污罪幺

马** 广西-桂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7.15 11:16:36 319人阅读

公职人员也有贪污罪幺

其他人都在看:
桂林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桂林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贪污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对国家公务进行执行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有那些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间团体所托管和运营的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除此之外,如果这些非公职人员与上述人员存在着紧密的勾结关系并共同参与了贪污活动,那么他们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因此,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非公职人员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

2024-07-15 14:01:00 回复
咨询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犯罪的行为主体并不仅局限于国家公务人员,同时亦涵盖受国家行政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民众团体委派,负责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从业人士。再者,与前述公职人员合谋、协同实施贪污行为的非公共职务人员,同样有可能构成贪污犯罪的共同犯罪分子。因此,在特定条件下非公职人员也有触犯贪污罪成罪的可能性。

2024-07-15 13:06:19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关于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其范围并非仅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进一步扩大至接受国家机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企业、公立机构、社会团队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有关人员。同时,对于那些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犯罪活动的非公职人员,亦可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因此,在特定条件下,非公职人员同样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4-07-15 12:48:34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非公职人员也有贪污罪幺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关于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其范围并非仅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进一步扩大至接受国家机构、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企业、公立机构、社会团队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有关人员。同时,对于那些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犯罪活动的非公职人员,亦可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因此,在特定条件下,非公职人员同样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

    2024.07.17 1681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