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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政执法具有常态化的特点。行政执法不仅仅是政府机构最为频繁且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务行为,而且更是作为全国各个政务部门最为频繁且主导地位的公务行为存在着。
其次,行政执法所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的实施者方面。这些实施者不仅覆盖了行政权力部门及他们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同时还包括那些依据相关程序获得授权或受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类组织以及个人。第三,从行政执法的形式上看,它具有多元化的特性。行政机关对于法律的执行手段丰富多样,既有通过发布规则文本对所有相关方产生约束力的抽象性的行为,又包括针对单个对象的具体行为,使得法律能够被实际应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每个角落。
2024-07-15 13: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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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强调的是,行政执法在日常生活中是一项极为普遍而且持续性的公务活动。它不仅仅是行政机关最为繁重且核心的职责所在,更是整个国家机构长期以来最主要的业务活动之一。其次,就其涵盖范围而言,行政执法表现出了极广的覆盖面。这其中不仅包含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一法定主体参与其中,还涵盖了依法享有或受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类组织以及个体成员。再者,行政执法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它既包括那些非对具体相对人适用的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抽象的法律实施行为,同时也包括了如何将法律运用到实际案例中的具体执法行为。
2024-07-15 13:0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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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一,经常性。行政执法乃是行政管理部门最为频繁且核心的公务职责所在,同时也是国家各级各类机构中最为常见和核心的公务职能体现之一。
第二,广泛性。不仅在行政执法的主体上体现出广泛的覆盖面,涵盖行政管理部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范围,同时也包括了经由授权或者委托而得以开展行政执法的各种组织以及相关个体。
第三,多样性。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不针对特定对象的制定规范性的文件的抽象行为,同样也存在将法律原则与规定具体运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024-07-15 11:25: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