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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满足不受公众普遍认识这一条件,也就是指不为大多数不特定人士所知晓的性质;
二、必须具备能够为权利所有者带来显著经济利益的特质,换句话说,也就是存在一定的经济价值;
三、同时还需满足实质上的实用性要求,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在实际应用中必须达到一定的使用价值标准。
2024-07-15 12: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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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非被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知道,否则便不能称之为公开信息;
二、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主体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换句话说就是具备显著的经济价值特性;
三、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实践意义上的应用价值,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满足能够实际运用的条件。
2024-07-15 12:0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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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该信息应当是保密性质,不对社会大众公开,也就是不为特别指定的某个人所知晓;
其次,它必须具备经济效益,即对持有者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利润和价值;
最后,此项信息还需具有实用性,也就是在商业领域中可以实际运用与发挥其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024-07-15 11:45: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