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对于那些确实无意亲自出席法庭进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他们可以通过提交书面声明或意见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愿。在此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二)然而,如果当事人不仅拒绝出席庭审,而且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的离婚意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别是那些被视为必须亲自到庭的被告,例如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父母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的当事人,经过两次正式的传票传唤之后,仍然拒绝出席庭审的,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传至法庭参与诉讼过程。
2024-07-14 10:46:00 回复
(一)当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出庭参加诉讼且仅能通过书面方式呈述观点时,法院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缺席审判裁决。(二)对于既未出席庭审现场、亦未能向法庭提交书面离婚主张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是必须亲自到场的被告,即负担抚养孩子责任或缺乏其在场便无法深入了解案件情况的责任人,在经过适当地分次张贴传票传唤之后,仍然无视法律威严拒绝出席案件审理,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拘传其出席庭审并参与诉讼活动。
2024-07-14 09:39:01 回复
解析:
(一)首先,假设受诉人个人有意表示不愿意出席法庭审理活动,但在确保能够以书面对法院表达观点和态度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将有权作出缺席审判裁决。(二)其次,当受诉人既未意愿出庭参加诉讼,同时也未能提供书面的离婚意见供法院参考时,对于此类情况,如果被告具备必须出庭的必要性,例如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或不出庭便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真相等,经过两次正式传票的通知之后,如仍拒绝出庭,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拘传至法庭参与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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