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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申请取保候审时,一般情况下并非需要直接前往法院提交申请,而应该向负责实施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相关请求。这一做法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指出:“对于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024-07-12 06: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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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直接与法院进行接洽,而应将请求提交至实施拘留措施的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此举主要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以下特定环境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允许被申请取保候审:
(1)预计其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这样的轻罪,甚至是可能适用单处的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然而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这种行为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问题;
(4)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2024-07-12 06:4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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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方面,当事人并不需要直接前往法院进行操作,反而应向实际实施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相关申请。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决定实行取保候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四)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2024-07-12 06:46: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