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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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开发商欺诈购房者的可能性,这部分开发商可能会在收到购房者支付的房款之后,悄然进行资金转移并逃离该地区;其次,假设开发商通过借贷或其他形式筹集了资金用于开发该项目,但之后却将这些资金转投至其他项目中,而倘若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导致整个资金链的断裂;再者,如果该项目在成功建设完毕之后仍然未能拥有良好的经营状况,那么其可能无法实现事先设定的效益水平;此外,购房者们还可能遭遇所购房屋的地理位置不够明确的问题,从而无法顺利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首先,开发商激进行为的可能性不容忽视,即某些开发商在获取购房款项之后,有可能借机侵吞此笔财产并逃之夭夭。其次,开发商在进行融资活动或者采取类似措施来筹集资金之后,他们有可能将这笔资金投向其他项目之中,然而,倘若这些项目在运营过程出现任何一方面的失误,都将会直接引发资金链紧绷甚至断裂的后果。接着,建筑物竣工之后,由于经营管理不当等原因,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盈利收入。最后,如果购买到的商品房位置不够明确稳定,这便可能给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书带来极大困扰。
2024-07-11 11:3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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