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刑事司法机关对律师会见进行阻挠,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涉及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权益的重要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拥有会见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确保公正且有意义的审判过程以及有力的辩护举措。在面临此类拒绝时,专业律师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可向同属司法系统内、但高于自身所属层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诉,以此来请求对此事进行监督并确保执行;
2.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作为律师所应享有的职业权利;
3.此外,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反映,请求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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