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实际情况,律师与罪犯会面的时机通常需依据监狱或是看守所安排,并无固定并且统一的时间准则。为此,律师可以根据自身的日程安排,有针对性地同监狱或看守所谈判以确定合适的见面时间。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律师与罪犯会面的具体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却明确指出了律师在法定工作日以及常规工作时间段内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讯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时,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应提前通知看守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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