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全称应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定义的一种罪名,它是指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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