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抑郁症并不构成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定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措施需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受羁押之必要性及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等诸多因素。若抑郁症症状显著,以致影响当事人正常接受审判程序或拘留期间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状况者,则法院或检察机关可酌情考虑赋予取保候审权利。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患有抑郁症的人都符合上述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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