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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湖南省的刑事领域中,有关于协助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案件追究标准,其一般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进行严格执行。这一条款详细地阐述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素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协助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追究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若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协助他人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他人将资金进行跨境流动,那么累计涉案金额必须达到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被视为犯罪;
其次,若行为人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条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也可被认定为犯罪;
再次,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协助,并且情节严重者,同样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最后,若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亦可被认定为犯罪。当然,具体的追究标准可能会根据湖南省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指导性文件而有所调整,但是其基本原则与上述内容是相符合的。如需了解更为详尽的信息,建议向当地的法律专家寻求帮助,或者查阅最新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7-06 15:5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