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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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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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司法管辖通常以地域、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为基础,但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管辖原则受到了挑战。网络的发展使传统的地域概念变得模糊,按传统方法以行为地、侵权地和原被告所在地为基础确定司法管辖地是很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8月31日发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解答》和《解释》之规定,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并且管辖权没有顺序的选择限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这里,“侵权行为地”一词有了新的含义。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地”是指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大致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范畴。当以上两地都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生地”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时就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了。可以看出,该《解释》对网络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例外。
由于涉嫌侵权的行为基本上都是通过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然而他们使用设备的位置也相对固定。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不同的管辖,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对在上述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不同的管辖规定可以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障。
专业解答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专业解答名誉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应该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其中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被有关部门进行过治安处罚的,对民事赔偿的部分存在争议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专业解答管辖法院网络名誉权侵权被告的界定是,一般是为网络的侵权地,或者是侵权的结果发生地、再者就是被告的住所地;只要收集齐全合法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如对管辖权有异议是可以随时提出来。
专业解答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地应该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对于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的名誉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如果对方是匿名的,需要先确认了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才行。
专业解答网络平台侵犯名誉权的管辖地是侵权行为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虽然现在大多数的名誉权侵权行为都发生在网络空间上,但是国家没有特别规定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所以,这种案件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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